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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贵州省教师招聘考试知识清单_教育法律法规_考点2

2021-09-27 09:09:12 来源: 库课网校 阅读: 1488 编辑: 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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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2 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1)是宪法公平、正义立法精神的体现。(2)以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3)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4)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行政渠道。(2)司法渠道。(3)仲裁渠道。(4)调解渠道。

  3.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4.教师申诉受理机关:(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5.教师申诉的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6.学生申诉制度:(1)分类:校内申诉和教育行政申诉。(2)范围:受教育权和民事权。(3)特征:①法定性。②行政性。③准独立性。④非诉性。⑤准司法性。

  第六部分教育法律法规7.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平级人民政府。

  8.教育行政复议的处理: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9.教育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人民法院。

  10.教育行政诉讼的处理: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11.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1)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3)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4)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1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主管恒定。(2)诉讼专属。(3)被告举证。(4)标的确定。(5)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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