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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贵州省教师招聘考试知识清单_教育法律法规_考点1

2021-09-27 09:07:54 来源: 库课网校 阅读: 2229 编辑: 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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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1 教育法规与教育法律

  1.教育法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教育基本法律>(3)教育单行法律>(4)教育行政法规>(5)地方性教育法规>(6)教育规章。

  3.教育法规的作用:指引、评价、教育和保障。

  4.《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5.教育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义务教育的特点:(1)强制性。(2)普及性。(3)免费性。

  7.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新中国教育和科学领域的第一部法规。

  8.教育法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9.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1)法定条件。(2)行为准则。(3)法律后果。

  10.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法律后果: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4)专门职能:一般性规范、概念性规范、原则性规范、规则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

  11.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12.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13.制裁性规范:是否定性的,在事前起到预警作用,在事后起到惩戒作用。

  14.奖励性规范: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

  15.教育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16.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1)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2)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3)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分为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4)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17.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执行方式不同。(3)规范效力不同。(4)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5)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18.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19.教育立法的程序:(1)草案的提出。(2)草案的审议(议案)。(3)法律的表决与通过(关键环节)。(4)法律的颁布。

  20.教育法规适用的特点:(1)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2)被动性。(3)国家强制性。(4)程序法定性。(5)态度中立性。(6)裁决权威性。

  21.教育法规的效力:(1)形式效力。(2)时间效力。(3)地域效力。(4)人的效力。

  22.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越权无效原则。(3)权责统一原则。(4)应急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6)公开、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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