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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考点知识整理(15)

2017-01-12 15:09:07 来源: www.kuke99.com 阅读: 1829 编辑: 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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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教育法制

一、教育的国家化

为了发挥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作用,19世纪欧美纷纷将教育纳入国家活动之中,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用法律手段确立义务教育制度。这一趋势被称为教育的国家化

二、国外教育法发展的历史阶段

(一)零星立法阶段

最早具有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是在工厂法之中的。

(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立法阶段

义务教育三大主题:强制性、免费性、公共性(选择)

(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选择)

“教育爆炸”、 高等教育大众化、 终身教育。

三、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层次和结构(简答、选择)

(一)四个层次:

1. 教育法:a.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

b.母法。协调教育内部或教育与社会的关系。

2. 部门教育法

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

3. 教育行政法规

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

(二)六个部门

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

四、学校中的法律关系(简答)

(一)学校和政府

1.管理和服从的关系:政府管理,学校服从政府的规定。

2.学校依法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

(二)学校和社会

相互协作、相互支持

(三)学校和教师

管理关系,教师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

教师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和参与管理的权利

(四)学校与学生

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校要保障学生的身心发展。

 

 

五、学校的法律地位(简答。2004。10)

(一)两种社会关系

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原则的教育行政关系;

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的教育民事关系。

(二)两种主体资格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六、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简答)

七、法律责任(名词解释。2002。10)

a.广义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也包括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当具体承担的强制履行的义务,狭义的法律是指后者,即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b.法律责任的含义:(选择)

揭示了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

强调法律责任的强制性。

八、法律责任的分类(选择)

行政法律责任: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对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做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九、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a.基本特征:承担主体具有多重性

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互性

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和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

b.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 (了解)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十、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

(一)构成要件:(选择)a.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或部分的行政不当

b.行为人须具有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c.行为须具有相应的情节。

(二)免责条件:(选择)a.行为人无责任能力

b.超过时效

c.情节显著轻微

d.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或特殊需要。

十一、学校事故

(一)学校事故的定义

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以及虽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外,但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由于学校、教师的疏忽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

(二)学校事故的特征:

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

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三)学校事故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简答及选择。以选择为主)

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以侵权行为为前提

具有强制性

责任形式是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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