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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2023-09-26 09:11:22 来源: 中国教师资格网 阅读: 1061 编辑: 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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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要求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教师办〔2023〕42号)的安排,现将陕西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范围

  我省上一轮注册期满(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度)的在职在岗教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新进教师;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注册范围内教师以及各市(区)、县新纳入定期注册范围的教师。

  二、时间安排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实施工作安排,每年秋季开展定期注册工作,我省定期注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教师个人网上申报阶段(9月20日-10月7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本辖区纳入注册范围的学校,组织本校参加本次定期注册的教师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在“网上办事”栏目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下载并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任教学校。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和认定申请表遗失或信息错误需要更正的,须在县(区)教育局注册初审截止时间前完成补办。

  (二)现场确认阶段(10月8日-10月29日)。

  学校对本校教师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各类统计表集中统一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确认点审核。确认点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材料是否齐全,网上填写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合格材料在网上给出确认意见;不合格材料要求补全材料并在指定时间内再次确认,确认完成后将合格材料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各市教育局批准的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

  3.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十项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上年度考核合格;

  5.新入职教师须试用期满,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注册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十项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4.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

  四、注册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后最近受理期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网上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原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及时参与新一轮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所在学校(单位)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单位)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所在学校(单位)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有关情况解除或改正的补充证明。

  (五)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注册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初审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给出注册结论。

  (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给出注册结论和有效期并加盖公章。

  五、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对“一人多证”“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1.对于“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应的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2.对于“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首次注册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结论,已经注册的按“暂缓注册”处理。

  1.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5.因特殊情况经相关教育部门许可逾期未申请注册的。

  (三)暂缓注册者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暂缓注册期间,原则上不应聘用在教育教学岗位,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暂缓注册期限限定为一年,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需在受理季及时申请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期满后仍未达到注册条件的予以解聘或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十项行为准则》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4.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请申请人按照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作单位的通知要求完成注册申请,特殊问题请查看“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咨询服务”栏目下“常见问题”,或通过“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陕西省教育厅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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