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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2023-09-27 16:28:51 来源: 中国教师资格网 阅读: 905 编辑: 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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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2023年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文件规定,现将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与对象

  本期定期注册范围为本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对象为以上单位中2023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教师。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

  (一)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 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3.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2.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产假等情形除外;

  3.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所需材料

  (一)第一次定期注册递交资料

  1.《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1)注册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区教育局公章;

  (2)一份交区人才中心备案,一份学校归文书档案,一份留存本人档案。

  2.《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3.在编在岗聘用合同复印件;

  (1)聘用合同复印第一页、最后一页(含有本人及学校信息、学校公章);

  (2)续签合同的只需复印续签合同即可;

  (3)校园长的合同以干部任免的红头文件代替,复印文件 。

  4.师德表现证明;

  5.2021、2022年两年的年度考核证明,如某年未在本校考核的,某年考核结果可摘录自其人事档案,并在某年考核备注栏注明“摘录于人事档案”;

  6.符合要求的教师培训证明。

  (1)已完成“十三五”培训计划的,提供“十三五”教师教育结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2)未能完成 “十三五”培训,但纳入“十四五”培训的,提供“十四五”培训编号(加盖培训机构、学校公章)及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

  注1:参加第一次定期注册的教师主要为因工作流动入职的在编在岗教师,有教学经历,未纳入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的教师,需提供前2个年度考核。

  (二)第二次定期注册递交资料

  1.2.3.4.6项资料同上(一)中资料;

  5. 2018--2022年五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注2:参加第二次定期注册的教师需提供满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参加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定期注册的教师递交资料同第二次,递交考核证明按年度相应顺延。

  (三)首次注册递交资料

  1.《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同上);

  2.《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3.在编在岗聘用合同复印件(复印要求同上);

  4.《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注3:参加首次注册的教师为毕业新进入职,纳入本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的教师,取得《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间安排及工作流程

  本市2023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上申请报名时间为9月15日(周五)0:00--10月20日(周五)24:00,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信息填报。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上海市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流程

  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特别说明

  (一)关于虚假信息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填写,信息需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关于假证

  在定期注册过程中如发现持有假证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关于无故不参加定期注册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咨询方式

  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如有问题,请咨询本校负责人事工作的老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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