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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夏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辅导: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2017-01-12 14:19:24 来源: www.kuke99.com 阅读: 1696 编辑: 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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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一、小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一12岁的儿童。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实施的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是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
  (一)我国古代的小学教育
  我国的小学产生于殷周时代。《孟子・腾文公上》说:“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库。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据推测,校、序、库都是当时的小学。
  (二)我国近观代的小学教育
  1.近代小学教育的开端
  1878年,张焕纶所创办的上海正蒙书院内附设的小班,是近代小学的开端。
  1897年,盛宣怀创办的南洋公学,分为四院,其中的外院即为小学,它是我国最早的公立小学堂。
  2.清未的小学教育
  中国小学正式课程的产生,实始于清末推行新教育时期。1902年,公布《钦定学堂章程》,教育分3段7节。
  1903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取代了《钦定学堂章程》。这个文件不但明确了整个学校教育制度,还规定了各级学校的课程。
  3.“中华民国”的小学教育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改小学堂为小学校,分初等小学校和高等小学校。初等小学校招收6岁儿童入学,修业年限为4年。
  4.近现代中国小学教育的发展特征
  第一,逐步明确了小学教育为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
  第二,学制改革逐渐向世界其他国家靠近,采用修业年限为6年的“4-2”学制。
  第三,逐步明确小学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

  第四,从小学堂到小学校都有了公立和私立两类。
  (三)建国以后的小学教育
  1.普及小学教育
  2.学制改革试验
  3.教学改革试验
  二、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
  3.义务教育的意义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中华人氏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与宗旨
  (三)《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1、义务教育的内容
  2、关于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3.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前一段指小学,后一段指初级中学。我国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通常有: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学制”;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学制”;小学和初中“九年一贯制”。
  4.关于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义务教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5、关于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  实施义务教育需要一系列的办学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办学经费和师资。
  三、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1)普及性。(2)基础性。(3)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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