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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岛工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

2021-04-16 16:22:32 来源: 库课网校 阅读: 3523 编辑: 王老师

库课网校

  第一章 总则

  青岛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贯彻《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录取办法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

  第十一条 青岛工学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报名考试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

  1.我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2.具有我省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

  考生报考专升本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

  (三)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的。

  (四)2021年8月底前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应届专科毕业生须通过毕业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评获得学校推荐资格,或通过报考高校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应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经省级以上扶贫机构认定的)均具有报考资格;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指专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退役人员)均具有报考资格。

  第十四条 报考资格获得方式

  应届专科毕业生可通过高校推荐或考生自荐的方式获得报考资格,并选择与本人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限一个)报考。

  (一)高校推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获得高校推荐资格,经生源高校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报考。

  1.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 40%。同专业使用不同人才培养方案的,可按培养方案分类排序。

  2.参加省级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由学生向生源高校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生源高校负责审定。

  (二)考生自荐。未获得高校推荐资格的学生,通过学校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后可以获得报考我校的资格。

  1.我校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时间安排参照学校官网公布的自荐考试专业测试方案。

  2.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合格标准为无缺考科目,根据招生人数和生源情况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选拔,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结果,只能用于报考我校相关专业。

  3.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方案于省厅下达2021年招生计划三日内在学校官方网站公布。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

  经省级以上扶贫机构认定的建档立卡考生应于3月1日前向生源高校提出申请,由生源高校整理汇总,将名单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省教育厅会同省扶贫办审核后,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开展报名工作。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具有我省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需于3月18至19日到考试地点所在市的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专科(高职)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应届考生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及专科期间公共外语课语种证明)、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等)。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

  (一)高校推荐考生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二)自荐考生招生计划。对参加专升本统一考试,达到同学校同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单独增列招生计划。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单列计划,招生高校及计划安排按照同专业高校推荐考生录取比例上浮10%确定,上浮后录取比例不足40%的按40%执行。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升本专项计划。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升本专项计划实施单列计划,招生高校及计划安排按照同专业高校推荐考生录取比例上浮10%确定,上浮后录取比例不足40%的按40%执行。

  第十六条 统一考试报名

  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含高校推荐考生、自荐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于2021年4月6日至4月9日登录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zsb.sdzk.cn),填报本人基本信息,同时选报一个与本人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招生专业,并缴纳相关费用。选报专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统一考试安排

  2021年普通专升本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5月8日、9日。考试科目为4门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专科期间公共外语课程为非英语的考政治)、计算机、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分为高等数学Ⅰ、高等数学Ⅱ、高等数学Ⅲ),每门科目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总分满分400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公共基础课依据《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公共基础课考试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八条 志愿填报

  公共基础课成绩公布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高校推荐考生的成绩和招生计划,分专业划定填报志愿资格线。达到填报志愿资格线的高校推荐考生和自荐考生,根据其在统一考试报名时选择的专业,登录“信息平台”(http://zsb.sdzk.cn)填报志愿。高校推荐考生可以填报所报专业内的任何高校,最多填报30个院校平行志愿及“是否服从院校调剂”志愿,自荐考生只能填报所报专业内其获得自荐资格的高校。志愿填报日期及具体办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文公布。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

  1. 严格按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录取办法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1号)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各专业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 退役大学生士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录取结果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我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录取高校应在学生报到后 3 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新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或2021年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到四年,学生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须标注“在本校专科起点×× 专业本科学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邮政编码:266300

  3.电话:0532-82285001

  4.传真:0532-82285180

  5.邮箱:zhaosheng@qit.edu.cn

  6.官网:www.qit.edu.cn

2021年青岛工学院专升本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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