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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招专升本民法考点归纳

2021-11-04 15:34:55 来源: 库课网校 阅读: 2995 编辑: 李老师

库课网校

  2021年专升本已经结束,各省份地区的相关知识点考点都已经相继公布。下面库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专升本民法知识点,2022年参加专升本的同学可以参考下。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监护的终止

  五、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六、住所的含义: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七、住所的确定: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八、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九、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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