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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全面推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2016-08-01 11:34:04 来源: www.kuke99.com 阅读: 2152 编辑: 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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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鄂尔多斯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意见》划定了改革实施范围为:全区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含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该意见参加中小学职称改革)。

《意见》明确: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评价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对一线教师、少数民族教师、民族学校教师、农村牧区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合理确定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其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20%。在核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已满的前提下,对中小学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优秀人才,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用;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

改革工作将于今年年内完成,实现常态化评审。主要分六个阶段开展工作: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6月前)、申报材料阶段(6月30日前)、组织评审阶段(9月30日前)、社会公示阶段(10月30日前)、核准备案阶段(12月30日前)、总结改革工作阶段(首次评审结束之后,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完成新制度入轨)。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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