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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教育委员会2021年春季第二次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1-06-16 16:37:40 来源: 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阅读: 1856 编辑: 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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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昌平区2021年春季第二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照《北京市2021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受理范围

  1.具有昌平区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北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且居住证标明“现居住地址在北京市昌平区”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校址在昌平区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

  4.昌平区户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5.昌平区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6.持有由北京市公安局签发,在有效期限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7.已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8.驻昌平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是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

  (一)受理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本次受理采用申请人“网上报名——现场受理” 的方式,具体如下:

  1.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6月15日上午7:00至6月22日下午4:00;

  (2)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3)网报入口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4)网报时确认点应选择“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春季第二次)报名确认点”。

  2.现场受理

  (1)受理时间:2021年6月24日、25日、28日、29日、30日共五天,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

  (2)受理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35号,北京市昌平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学楼304教室( 特别提醒:单位院内不提供停车位!!!)

  (3)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回执》。

  现场受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回执》,并按照回执指定时间到北京市昌平区教师进修学校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教师资格具体流程

  详见《附件1:申请教师资格流程图》

  (三)重要注意事项

  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认定机构网上核验及申请人现场受理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经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1. 申请人在网报时填写各类信息务必要真实准确,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个人承诺书》可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申请人本人签字后扫描或拍照,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图片。该《个人承诺书》将以图片方式嵌入到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特别提醒:上传的《个人承诺书》应为白底黑字,文字朝上并且清晰易识别,信息完整;应包含本人签字和日期;无任何无关图案、花纹或背景等。如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不清晰、不完整,不符合中国教师资格网要求,从而影响认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的,认定机构可不予认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受理教师资格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身份证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交代办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不能超过5人。

  2.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用于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照片底色为白色,注意必须与本人网报时上传的照片完全一致、必须为照相馆正规拍摄的标准证件照,任何自拍、艺术照、侧身照等均不合格,照片背面应注明申请人姓名、学段、学科。

  3.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

  (1)昌平区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页与个人页的复印件(复印在1张A4纸上);

  (2)昌平区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原件,提交本人户籍页复印件;

  (3)持有昌平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居住证》 。目前《北京市居住证》有两种,分别为卡片式和电子卡式。如持有卡片式《北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原件,提交其复印件一张(正反面复印在1张A4纸上);如持有电子卡《北京市居住证》的需要使用“北京通”app动态实时调取生成展示,通过截屏、拍照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详见附件2)

  已办理电子居住证的,可使用“北京通”APP,向审核人员动态调取、展示电子居住证;或者提供由公安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确认单》原件,提交复印件。电子居住证办理方式请登录“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 (https://jzz.gaj.beijing.gov.cn/)查询。

  (4)校址在昌平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无需提供户籍或居住证明;

  (5)昌平区户籍就读于本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专科、本科应届毕业生(现处于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且将于2021年6、7月份取得毕业证书的),或昌平区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提供材料同第1项;

  (6)持有昌平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住证或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市港澳台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台湾居民应提供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7)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驻京部队地址在昌平区)。

  4.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申请人持本人一寸照片到教师资格体检指定医院体检,提前查询医院电话进行预约,全市各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均可以,不仅限于昌平区医院。医院名单详见 《附件3: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名单及体检标准》。

  自费挂号进行教师资格体检,《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由体检机构提供,申请人在现场受理时必须提交原件。

  特别提醒:体检结果半年有效,体检报告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之后的方可。各体检机构基本都实行预约制,请提前与相关体检机构联系预约事宜。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由体检机构提供。为进一步 “减证便民”,北京市各体检机构于近期实现了体检数据的电子化,启用了新的体检表样式。本次教师资格认定新旧样式的体检表均有效(详见《附件4: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样例》)。现场办理时需提交《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原件。

  5.学历、学籍、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证明材料

  (1)为方便申请人,在网报时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学历信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等进行信息比对。如果申请人的上述信息比对核验通过,则无需在现场受理时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现场受理时出具相应材料:

  ①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在网报系统中信息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②申请人持有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者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服务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10-82199588);

  ③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④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⑤申请人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⑥申请人持有中师、幼师或者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

  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在读阶段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⑧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⑨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时领取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3)2015年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二)注意事项

  1. 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含异地)。

  2. 受理补办、换发、重发教师资格证书时间与现场受理确认材料时间相同(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详见北京市教师资格证网站中“证书遗失与补办”栏目中,提前下载相关表格,办理相关手续)

  3.申请人参加现场受理时要提前了解、严格遵守北京市昌平区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携带好身份证件、佩戴好口罩、准备好“北京健康宝”,服从现场受理工作人员的指引与安排。

  昌平区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69746438或69742366

  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

  附件1:申请教师资格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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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北京市居住证样式如下:

  


  


  附件3: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名单及体检标准

  指定医院名单

  (转自“北京市体检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附件4:体检表样例

  

来源:http://www.bjcpjx.net/article?articleId=1623393838986238066&menuI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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