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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贸学院2024年河南专升本考试考生须知

2024-03-26 09:35:20 来源: 库课网校 阅读: 860 编辑: 李老师

2023专升本

  2024年专升本考试即将开启,为确保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文化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开展,特提醒以下事项。

  一、考试时间

  2024年专升本考试时间为2024年4月1日

专升本考试时间

  二、考试地点

  我校考生均安排在郑州经贸学院考点考试,本考点共50个考场,设在主校区8号楼的1-5层,考前三天将发布电子版的考场平面图,考前一天会在楼下张榜公布考场分布情况,考生须核对考场并记清教室号。

  三、考前准备

  1.准考证:考前2-3天我校将发放纸质版准考证,由考生所在学院领取后统一发放。请各位考生妥善保管,避免丢失。

  2.无声入场要求:考生进入考区前须主动接受智能安检门、金属探测器检查,无报警提示为合格。

  考生只能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规定文具进入考区;严禁携带手机、对讲机、无线耳机等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各种拍照、扫描、录放、计算、存储等电子设备,手表等计时工具,带有金属的服饰、各种铁磁性物品以及其他非考试必需物品进入考区。如必须携带相关物品者,考生可在对物品做明确标记后,提前与所在学院联系保管事宜。

  为确保无声入场,请考生提前做好相关衣物准备。因疾病或身体原因需要带入特殊物品的,须提供《河南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生体内植入特殊物品证明》(加盖校医院印章)。

  四、考前一天

  按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要求,学校将于3月31下午举行模拟演练,具体方案另行通知,演练当天考生不进入考区,仅在相关教学楼外熟悉入场安检操作流程,考生可自愿参加演练,不作硬性要求。

  五、考试当天

  1.主动配合安检。考生须主动接受安检,有序进入考区。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接受智能安检门检查。如有报警提示,考生须将引发报警的物品妥善保存,然后再次通过智能安检门,不再报警方为合格。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考生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考场门口处,考生须自觉接受监考教师金属探测器检查、身份验证(人脸识别)和文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首场考试结束,文具不得带出考场,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带出考场。

  2.合理安排时间:考生须在考前合理安排入场时间,避免因无声入场要求导致的通过效率低下;考试时,掌握好答题节奏。

  六、诚信应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应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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