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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南专升本考试公告还没有发布,对于准备参加2021年河南专升本考试的考生来说,下面库课李老师给考生整理了河南专升本法学管辖知识点,希望帮助考生能取得一个优异成绩。
河南专升本法学管辖知识点
考点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单选】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二)检察院立案的案件【单选】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单选、简答】
1.绝对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必告诉才处理)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必告诉才处理)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必告诉才处理)
(4)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2.相对自诉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犯罪,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单选】
1.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管辖权竞合——分别管辖,主罪主侦
(1)分别管辖
①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②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主罪主侦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干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发生管辖权竞合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犯罪时:
(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
①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②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法院处理。
3.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生管辖权竞合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过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考点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
(一)级别管辖【单选】
1.法院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③没收程序,由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管辖权只能上收,不能下放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3.就高不就低原则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单选】
1.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2.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三)移送管辖【单选】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1.上可审下
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2.下可移上
(1)应当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审上)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2)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
基层法院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①重大,复杂案件
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五)管辖冲突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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