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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2020年全日制专升本法律基础试卷

2020-10-10 08:26:35 来源: 库课网校 阅读: 1652 编辑: 王老师

库课网校

  2020年上海专升本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2021年准备参加上海专升本考试的考生取得优异成绩,下面库课老师给考生整理了华东政法大学2020年全日制专升本法律基础试卷,请考生认真查看。(以下试卷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参考)

  一、单选(共20小题,每题1分)

  1、最早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的是谁?(A)

  A.古希腊的伯里克利

  B.古罗马的乌尔比安

  C.英国的洛克

  D.法国的卢梭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个情况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D)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

  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着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3、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B)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部门

  D.地方政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下列哪一项属于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A)

  A.侮辱诽谤、诬告陷害B.C.

  D.举报

  5、甲的儿子是精神病,某日甲要出门办事,为防止儿子出门惹事。甲将其儿子反锁在家中。但最终甲儿子跳出窗户,并打伤行人乙,则对乙的赔偿应由(A)

  A.甲全部承担

  B.乙全部承担

  C.甲乙共同承担,甲负主要责任

  D.甲乙共同承担,乙负主要责任

  6、某一天,甲在外行走,被楼上的烟灰缸砸伤了脑袋,但是找不到负责人,请问他可以?

  A.找该小区物业赔偿

  B.找该栋楼的全体住户,连带责任

  C.如果有一家住户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烟灰缸,则甲无权向其索赔

  D.如果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扔烟灰缸,则甲有权向其索赔

  【解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出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7、是法律范围的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下对平等权的理解正确的有()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意味着要取消一切差别,各方面都应做到绝对均等

  C.“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D.“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并不意味事实上的平等

  8、行政法是?(C)

  A.仅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规范化法律文件

  C.规范、监督行政权的运行的法律

  D.我国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解析】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9、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不经公布可以生效

  B.法律部门之间的效力有高低之分

  C.在法的溯及力上,各国普遍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D.法律绝对没有溯及力

  10.下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D)。

  A.销售鲜活商品

  B.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品

  C.季节性降价

  D.开业促销大酬宾

  11.以下不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D)

  A.言论自由

  B.批评建议权‘’

  C.宗教信仰自由

  D.平等权

  1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做饭时投放了毒药。朱某预先料到其妻会给儿子喂饭,仍未阻止,结果其妻、子皆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13、我国宪法监督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C.中央军委会

  D.监察委员会

  14、以下不属于选举国家主席的条件为()

  A.年满45周岁

  B.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中国共产党员

  D.中国公民

  15、甲在书店购买了正版图书,将作者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并展示给朋友看,请问侵犯了作者何种知识产权()?

  A.署名权

  B.著作权

  C.商标权(?)

  D.专利权(?)

  【解析】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作者署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三款。C和D选项是我补上的。本题中的A选项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我不确定答案,理由是本题中“展示给朋友看”算不上以一定形式复制和发行擅自变更署名后的作品,更像是朋友间的恶作剧,个人认为答案可以是“不构成侵权”。

  二、多选(共10小题,每题2分)

  1、以下属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的是()

  A.物

  B.人体

  C.精神产品

  D.行为结果

  2、下列价值中,属于法治国家的实体基本原则的有哪些(ABC)

  A.平等

  B.自由

  C.民主

  D.安全

  3、

  4、下列那些可以向法院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ABC)

  A.债权人 B.配偶 C.合伙人 D.未成年子女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确理解

  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不允许有特权

  C公民在执法、守法、法的实施上平等

  D公民的权利能力平等,行为能力不平等

  6、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BCD)

  A.两者适用主体不同

  B.两者制定程序不同

  C.两者的内容不同

  D.两者的效力不同

  7、未回忆出

  8、未回忆出

  9、甲公司把货物委托乙公司保管,丙公司跟乙公司说甲公司欠我们15万,强行把货从乙公司仓库里拖走了,下列错误的是

  A.甲公司请求丙公司返还货物受两年期间限制

  B.乙公司请求丙公司返还货物受两年期间限制

  C.丙公司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

  D.丙属于自助行为

  10、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C)。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

  B、经1/3以上董事提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C、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可以超过3年

  三、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4分)

  1、法律渊源

  2、民族区域自治

  3、债

  4、行政许可

  5、取保候审

  五、简答题(共4小题,每题10分)

  1、刑事案件侦查的机关和部门

  2、民事执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4、民事证据的分类和标准

  六、论述题(共2小题,每题15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哪些

  2、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形式有哪些

  七、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题10分)

  1、甲驾驶私家车在乡间偏僻小路撞倒了乙,乙当即昏迷不醒。甲将乙带上车欲送去医院抢救,行驶一段时间后,甲发觉乙持续昏迷没有动静,甲担心乙落下残疾日后要自己承担责任,于是开车至水库边,将甲的头按入水中许久,伪装出乙溺亡的假象。事后乙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于溺水前便颅内出血死亡,

  问:对甲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2、2016年9月30日,孙某、杨某、王某三人合伙经营公司,三人以合伙人名义向李某借了3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还款,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一同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履行期限届满,李某前去催债,三人相互推诿,均未按照约定还款,李某住所地为S市A区,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住所地分别为S市B区、C区、D区。

  (1)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2)如李某分别同时向B区、C区、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此处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从本案来看,李某为原告,而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作为被告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S市B区、C区、D区分别为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住所地,基于“原告就被告”原则,S市B区、C区、D区均有管辖权。

  (2)此处考查的是针对连带责任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本案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李某对债务人孙某、杨某、王某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关系享有请求权,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仅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故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模式。李某分别同时向B区、C区、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该法院依职权将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中的其余二人追加为共同诉讼的被告。

  (连带责任与必要共同诉讼模式理论上存有争议,第2问的解答乃是基于实务作出的判断。本人观点包括:①若法院不依职权追加,而是让当事人依申请参加,会致使诉状中当事人漏列之风险;②民诉法并未直接规定连带责任案件诉讼形态确立为必要共同诉讼,然而普通共同诉讼无法反映某一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债务消灭之牵连特性;普通共同诉讼模式下亦存在债权人针对同一事实多次起诉滥用诉讼权利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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