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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基础知识点整理

2021-12-06 09:23:46 来源: 库课网校 阅读: 3847 编辑: 李老师

2023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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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名词解释

  1.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让效力,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 原始取得:即最初取得的意思。指所有权的取得不是以原所有人转让其所有权为基础,而是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依法独立取得财产所有权。

  3.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4.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一种制度。

  5.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6. 抵押权:是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7. 质押权:简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也称质权。

  8.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9.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

  10.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11. 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12.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3.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该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14.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15. 顺序履行抗辩权 :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16.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7.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8. 过错违约责任:是指合同法律制度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的特别条件,其基本特征就是确定部分种类的合同的违约构成和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条件。

  19.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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