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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6-08-19 16:01:50 来源: www.kuke99.com 阅读: 1160 编辑: 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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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课网作为国内职业资格考试在线教育学习的知名平台,为了更好的帮助准备报考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学员,库课网特别整理了民法知识点讲解: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希望能给学员们带来帮助。

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如将自有房屋转让;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在自家庭院里种花。

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总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的支配,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只能占有、使用和收益,而无权处分。

第二,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必然具有排他性。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或称绝对权。其二,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排他性,说明了物权不仅是人对于物的关系,而且还具有人与人的关系。

第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目的也就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物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权的内容,因对标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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