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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师招聘考试教育基础知识_教育法律法规_考点11

2021-09-28 17:12:01 来源: 库课网校 阅读: 1497 编辑: 刘老师

库课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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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江苏省教师招聘考试说明编写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基础知识

知识清单

第六部分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11《教师资格条例》(节选)

  1.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2.第十六条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3.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推荐阅读>>>江苏省教师招聘考试·教育基础知识知识清单

(含新课程改革、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教学技能、教育写作)

组编 教师招聘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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