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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江苏省教师招聘考试说明编写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基础知识
知识清单
第六部分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11《教师资格条例》(节选)
1.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2.第十六条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3.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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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新课程改革、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教学技能、教育写作)
组编 教师招聘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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