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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下半年北京丰台区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2-09-14 09:19:21 来源: 丰台区人民政府 阅读: 1463 编辑: 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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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定条件

  (一)受理范围

  1.丰台区户籍人员;

  2.持有有效期内丰台区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丰台区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2届应届毕业生、

  在读研究生以及丰台区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4.丰台区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2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5.丰台区区域内的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6.参考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9月16日上午7:00至9月22日下午4:00;

  2.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3.网报入口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4.选择丰台区确认点。

  (二)体检

  已取得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指定机构有效期内体检证明的,无需再次体检。

  1.体检时间:即日起至9月22日。

  2.体检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预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体检机构、预约方式及体检标准详见《附件: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指定机构名单及体检标准》。

  3.体检有效期: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有效期为半年。体检结论日期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22日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在2022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时有效。

  (三)现场受理

  1.现场受理时间:9月28日至9月29日

  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现场受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南侧一层接待大厅(丰台区望园东里26号)。

  (四)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丰台区户籍申请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的,需核验集体户口簿中本人页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要求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

  2.外省市户籍申请人须携带丰台区有效期内居住证;已办理电子居住证的,可使用“北京通”APP,向审核人员动态调取、展示电子居住证内容。电子居住证办理方式请登录“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https://jzz.gaj.beijing.gov.cn)查询。

  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白底证件照片一张(要求与报名系统为同一底版,照片背面须注明“申请人姓名、申请学段及学科)。

  4.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由体检机构提供。现场受理时须提交加盖体检机构公章的纸质版原件。

  5.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在网报系统中信息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6.申请人持有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者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客服电话:010-67410388)。

  7.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8.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cscse.edu.cn/咨询电话:010-62677800)。

  9.申请人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cscse.edu.cn/)。

  10.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2届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如《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的“预计毕业时间”已过期则还需要提交由所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出具的学籍证明(在读证明)。证明中应包含入学时间、是否全日制、学制预计毕业时间等内容;原则上不能由二级学院等教学管理部门开具。

  11.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期间领取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12.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13.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

  14.2015年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现场受理时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三、重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参加现场受理时请严格遵守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接待大厅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携带好身份证件、佩戴好口罩、准备好“北京健康宝”,服从现场受理工作人员的指引与安排。

  (二)申请人填写或上传的各类信息务必要真实准确,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的,将无法完成本次教师资格认定。

  (三)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四、现场审核材料通过后,发放领取证书相关事项

  丰台区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资格证书及认定申请表支持邮寄,需要办理证书邮寄的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证书邮寄业务。

  关于丰台区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补换发事宜,请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网——证书服务——证书遗失补办的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依照上述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时间和地点到现场办理(无需预约)。

  咨询电话:010-63895180

  63833981

  附件: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机构名单及体检标准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2022年9月13日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名单及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受防疫政策影响,以下体检机构是否能够提供服务,请以实际联系的情况为准。

  注:具体体检时间以申请人在各体检机构预约的体检时间为准。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 [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来源:http://www.bjft.gov.cn/ftq/c100013/202209/1877832142d7471ea778d2d7ab4b99f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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