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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市浈江区2020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通知

2020-09-25 17:54:45 来源: 库课网校 阅读: 1213 编辑: 苏老师

库课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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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韶关市浈江区2020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通知

  各社会认定人员: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0〕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区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户籍在韶关市浈江区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韶关市浈江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居住地在韶关市浈江区的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4.驻韶关市浈江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以上人员满足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其他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需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可在浈江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可在浈江区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驻韶关浈江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部队驻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境)外同等学历。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港澳台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他要求按《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执行。

  (三)认定时间

  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网上申报(10月9日-10月16日)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

  2.受理认定(10月21日-10月23日)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于2020年10月21日至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向我认定中心提供以下资格认定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网上确认。

  (四)现场确认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1.身份证明

  (1)浈江区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浈江区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浈江区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4)驻浈江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2.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已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3)持国(境)外学历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证书的原件。

  3.普通话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已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体检检查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有关部门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2、3),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各认定机构在现场审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函件寄到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1506室),待函件办理完毕后,寄回给我认定机构,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

  6.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粘贴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7.下载《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可以在认定报名开始前,在“须知”页面下载《个人承诺书》,待报名时使用。

  说明:下载的《个人承诺书》用A4白纸打印。承诺书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请在“承诺人”处正楷书写签署本人姓名,并在“年 月 日”填写签字时间后,将纸张竖版、正面、整体清晰拍照上传。签名后上传的《个人承诺书》,可在成功报名后,在预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查看整体效果。如预览时发现《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签名不清晰,可重新上传。

  (五)领取教师资格证

  我认定机构依据审核情况作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我认定中心不提供资格证邮寄服务,资格证书领取另行短信通知。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提交的照片同底,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体检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按要求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自付),自行到其他医院体检无效。

  体检医院:粤北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三楼体检办。

  医院地址:韶关市风度南路(步行街)117号。

  体检要求:2020年10月9日—10月16日上午,由申请人携带《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及身份证空腹前往医院办理有关体检手续。

  联系人:刘主任,联系电话:8897873,13326537916。

  (六)其他

  1.浈江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咨询电话:0751—8917293

  2.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2号(原韶关市第七中学)二楼人事股。2路、11路、12路、14路、15路公交车在韶关市第七中学站下)

  二、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一)网上报名(10月28日至11月6日)

  各学校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首次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现场确认(10月29日至11月13日)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需到定期注册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相对集中、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置确认点,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本校教师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首次定期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三)初审和公示(11月14日至11月29日)

  定期注册初审机构(区、县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学校内公示7天。

  (四)复核(11月30日至12月6日)

  定期注册复核机构(地级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

  (五)终审(12月7日至12月13日)

  定期注册终审机构(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统筹安排疫情防控与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确保我区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中小、幼儿园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内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

  (三)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具体时间、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定期注册学校要严格审核定期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杜绝违规注册或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等行为。

  (五)各定期注册学校要严格控制证书和注册贴申领数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不得擅自将“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用于其他信息系统或管理平台。

  (六)各认定机构须在作出认定结论前,与有关部门对接完成申请人犯罪记录情况核查,提升核查工作实效性,避免检查后置导致发现申请人有犯罪情况纠正认定结论和收回证书问题,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附件(点击查看):

附件2: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香港).docx

附件3: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澳门).docx

附件1:韶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pdf

  韶关市浈江区教育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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