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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市2020年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0-09-18 09:58:46 来源: 库课网校 阅读: 1362 编辑: 苏老师

库课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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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2020年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做好2020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将十堰市2020年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个人网报时间:9月21日—10月12日(10.1-10.8日系统维护,网站访问和确认用户功能关闭);

  现场确认时间:9月22日—10月16日(有效工作日);

  市教育局受理各县(市、区)教育局申报材料时间:10月26日—11月13日。

  二、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在十堰市辖区的中国公民,可在我市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认定对象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社会人员,以及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四、相关条件标准

  (一)认定权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学历标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和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学历应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普通话要求。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依据。

  (四)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

  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体检有效;申请人须在十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进行体检,使用《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1),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符合教师身体素质条件的要求,且鉴定结论为合格。

  五、教师资格认定步骤

  (一)网上报名。申请人在规定时段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先实名注册申请账号、后在个人信息页完成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考试信息等的核验或补充,下载打印、签名上传个人承诺书,选择好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点,填写确认申报信息、提交认定申请。网报时,申请地类型,选择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认定机构,申请高中阶段(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选择“十堰市教育局”;现场确认点,选择户籍地、有效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

  (二)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规定的材料到网报时所选的现场确认点参加现场审核确认,未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县(市、区)现场确认点及联系电话:

  丹江口市教育局教师管理股 0719-5238052

  郧阳区教育局教师管理股 0719-7225995

  郧西县教育局人事与教师管理股 0719-6221305

  竹山县教育局教师管理股 0719-4220102

  竹溪县教育局教师管理股 0719-2731164

  房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办事大厅 0719-3560169

  茅箭区教育局行政审批股0719-8686934

  张湾区行政服务大厅 0719-8522689

  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办公室 0719-8319892

  武当山特区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0719-5669555

  (三)集中受理。各县(市、区)现场确认点向市教育局报送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

  (四)审核认定。自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公示、审核认定。

  (五)制发证书。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在现场确认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盖章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六、有关注意事项

  (一)正确上传个人照片和承诺书。从2020年开始,“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中国教师资格网认定系统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承诺书和照片上传不正确的,还影响审批后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生成。请申请人在网报成功后,一定要预览系统生成的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特别应检查:①照片是否为本人、是否清晰;②承诺书是否按框线范围截取,上传是否平正,手写签名是否为本人、时间是否齐全;如预览发现《个人承诺书》上传位置不正确、签名不清晰,应重新上传。预览无误后打印1份,提交现场确认初审。

  (二)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系统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打印1份;

  2.体检结论为“合格”的《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不使用规定体检表、不在指定医院和规定时段内体检无效);

  3.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4.核对网报信息后退回的材料:①有效期内的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②申请人为十堰户籍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在居住地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另,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三)网报时,学历、普通话证、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未通过系统核验的,现场确认时需补充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

  特别提示:对于认定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登陆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http://www.cltt.org/证书查验为准,查验不出的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若普通话证书原系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颁发的,请提前联系省语委办核查并出具证书真实有效的证明。联系方式:省语委办027-87328183;省测试中心027-67868066、邮箱:372537338@qq.com。

  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zscx.neea.edu.cn/证书查询为准,查验不出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为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的,除按“有关注意事项(二)”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供本人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以及教育实习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在本人人事档案里复印),以及高校录取花名册申请人信息页复印件(均须加盖档案保管机构印章,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以及经办人和联系电话);学历证书、普通话证书不能核验的,请参照前款(三)相应内容补充材料。

  (五)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请按规定时间、地点、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段内完成申报或补充材料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网报时,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网报说明,按要求实名注册认证,真实准确填报信息,因错报、瞒报导致平台无法核验,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六)《思想品德鉴定表》改由《个人承诺书》替代后,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在完成现场确认后发函对接辖区公安机关进行背景核查;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失信行为的,或认定后经公安机关核查有犯罪记录的,将依据相关法规,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和“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七)鉴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新认定系统仍处在试运行阶段,申请人网报遇有技术问题,请参见《申请人网报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附件2),或致电中国教师资格网(010-58800171)咨询处理。若遇网络堵塞,也可以在系统开放日的维护时段(17:00~24:00)尝试错峰网报。

  附件:附件2:申请人网报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doc

附件1: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doc

                                                十堰市教育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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