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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安徽黄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0-07-06 16:22:17 来源: 库课网校 阅读: 1900 编辑: 张老师

库课网校

  黄山市的同学们注意啦!黄山市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已经公布了!需要参加该地区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们,赶紧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和《安徽省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精神,围绕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按照减证便民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做好2020年上半年我市受理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

  黄山市2020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户籍在黄山市内的人员;

  (二)持有有效黄山市居住证的人员;

  (三)黄山市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户籍未迁至黄山市内就读学校的);

  (四)就读于外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户籍在黄山市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五)持有有效黄山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黄山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六)驻黄山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黄山市教育局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区县教育局认定。

  黄山市教育局(联系电话:0559-2522753)

  屯溪区教育局(联系电话:0559-2596225)

  黄山区教育局(联系电话:0559-8530277)

  徽州区教育局(联系电话:0559-3511387)

  歙县教育局(联系电话:0559-6519750)

  休宁县教育局(联系电话:0559-7516179)

  黟县教育局(联系电话:0559-5527577)

  祁门县教育局(联系电话:0559-4512266)

  三、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师〔2013〕9号)规定的相应学历,即: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前教育专业中师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等体检相关通知可在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页面(http://jszg.hfnu.edu.cn)“政策法规”栏目查看。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申请小学全科教师资格且将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普通话证书在安徽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目前不设有效期。

  安徽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普通话证书遗失补办等常见问题汇总可登陆“安徽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网”(http://ahywpc.ahedu.gov.cn/showarticle.asp?id=1063)相关页面查看。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网上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于2020年7月24日12:00前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注册、报名。请申请人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上申报,逾期服务器将自动关闭,责任自负。

  2.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牢记个人注册信息,以确保能够在网报时限内正常登录认定申报系统及时更正错误信息。

  (2)严格按照网页上的要求规范填写申报信息,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电子照片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照片同版)。

  (3)网上申报过程中,申请人须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由本人如实承诺、签名,拍照后按要求上传,现场确认时不需要提交。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网上申报过程中,选择“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点”时应选择“黄山市教育局”。网上申报成功后,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黄山市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

  (5)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网上申报过程中,选择“认定机构”及“现场确认点”时应选择就读学校、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相应的区、县教育局。网上申报成功后,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就读学校、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相应的区、县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服从疫情防控安排,有序进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于7月20日-7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前往黄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404室)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应提前申领安康码,佩戴好口罩,经扫码、测温登记后有序进行现场确认。

  2.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

  (2)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向居住证签发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

  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应届毕业生如已经毕业并获得学历证书,无需提供学生证原件)。

  持有本市有效期港澳台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市港澳台居住证原件;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应提供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驻黄山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隶属该驻黄山市部队的人事关系证明。

  (3)申请人的学历证书信息填写并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成功、校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或打印件)。

  申请人的高等教育学历信息不能通过系统比对的,现场确认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通过学信网查验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安徽省教育厅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735)查验后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高等教育学籍信息不能通过系统比对的,现场确认需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填写并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成功、校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或打印件),否则应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5)申请人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信息填写并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成功、校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或打印件)。否则应提供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下载、打印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将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推迟至下半年一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问题说明》,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延长1年,合格证明查询网站页面已同步更新有效期限。

  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见附件1)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档案管理机构(部门)印章。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

  体检表附件下载,双面打印,在表中粘帖相片处粘帖与网上申报时提供的电子相片同版的一寸普通相片。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当次有效),体检表上的照片务必加盖体检医院相关公章方为有效。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体检表一律不予受理。其中,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使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使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见附件3)。

  本次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到市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之一参加体检。

  黄山市教育局指定的体检医院为黄山市中医医院体检办(地址: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59号,联系电话:0559-2177900),请务必携带身份证于2020年7月7日—7月24日自行前往黄山市中医医院体检办进行体检(周一至周六上午8:00开始,10:00停止抽血,要求空腹;下午不安排体检)。各区、县教育局指定的体检医院及体检方式见区县教育局当次认定公告。

  (7)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标准证件照,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字迹要求工整清晰,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8)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另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9)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港澳居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三)审查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结论,并通过各级教育局各自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整个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所有环节涉及的事项均在各级教育局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发布相关通知公告,请各位申请人予以密切关注,并严格按照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要求操作。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申请人在申报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前,请务必认真阅读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告等,知悉认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机构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员此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由本人承担。申请人员如对相关规定和自身条件把握不准,或本公告未尽事宜,可直接向市或相应的区县教育局进行电话或现场咨询。

  (四)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从2019年上半年起,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生成和下载,无需申请人提交纸质版。

  (五)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第六条,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网上申报时提交《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六)申请人提交以上材料时,《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请在本公告附件中直接下载使用,使用A4纸双面打印,切勿自行制作。

  (七)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指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可以按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八)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第七条,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九)公告中提及的安徽省相关政策文件可前往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页(http://jszg.hfnu.edu.cn/)查看。

  附件:

附件3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docx

附件2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docx

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pdf

  黄山市教育局

  2020年7月6日

  来源:http://jyj.huangshan.gov.cn/Content/show/JA004/31104/1/1104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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